2019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令第722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為七章72條,分別對應:總則、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
1、總則
第一章的總則,說明了國務院發布本條例的目的、原則。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目的,在于解放社會生產力。政府簡政放權,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市場公平。
2、市場主體保護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3、市場環境
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接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保護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4、政務服務
精簡政府辦理流程和并減少辦理時間,政府單位不得私自增設流程。
5、監管執法
減少政府干預市場,增加監管力度,增加投訴重視程度
6、法治保障
制定相關法律,地方政府不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增設市場準入條件,政府部門有違法情況,例如公共信息不公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附則
條例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